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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宗    旨: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運動,提升全國羽球風氣,增進羽球技能。

 

二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中華民國體育總會、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、中華民國羽球協會、台灣省體育會。

 

三、主辦單位:台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、台中縣政府、愛笙企業有限公司。

 

四、承辦單位:台中縣立體育場、台中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。

 

五、協辦單位:台中縣議會、台中縣體育會、台北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、高雄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、梧棲鎮公所、摩亞國際體育事業有限公司

 

六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(星期四)至25日(星期三)共7天。

 

七、比賽地點:台中港區綜合體育館(台中縣梧棲鎮文昌路350號)。

 

八、比賽組別:

 

(一)團體賽:1.高中男生團體  2.高中女生團體  3.國中男生團體  4.國中女生團體   5.國小男生團體  6.國小女生團體

 

(二)個人賽1.高中男生單打  2.高中男生雙打  3.高中女生單打  4.高中女生雙打

 

 5.國中男生單打  6.國中男生雙打  7.國中女生單打  8.國中女生雙打  9.國小男生單打 10.國小男生雙打 11.國小女生單打 12.國小女生雙打

 

 九、參加資格:

 

(一)凡中華民國公私立高(職)中、國中、國小均可報名參加

 

(二)團體賽以學校名稱組隊報名參加(限同校學生),每隊含領隊、教練、管理各1名,隊員(含隊長)10名(單、雙打不可兼打)。

 

(三)個人賽以各校正式註冊之在學就讀學生。

 

十、報名方式:

 

        期:即日起至98年10月14日(星期三)止,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
 

        點:豐原市三豐路588號。 電話:04-25226845  手機:0931-629300   FAX:04-25244156

 

      電子信箱報名:請先至銀行繳費,然後將報名表mail至a_game4200@yahoo.com.tw信箱,再

 

將繳費證明傳真至本委員會,經本委員會核對後,回覆完成報名函件,未接

 

獲回覆函,表示未完成報名。

 

  用:(一) 個人組:單打新台幣250元整、雙打新台幣350元整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二) 國小團體組:每隊新台幣1000元整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三)國、高中團體組:每隊新台幣1200元整。

 

(四)繳費方式:先匯款後將收據傳真至 04-25244156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存入戶名:廖德文,合作金庫銀行-豐中分行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銀行代號006,帳號:5540-765-436900

 

十一、比賽用球:摩亞比賽級羽球。

 

十二、抽籤日期:98年10月22日(星期四)下午2時於台中縣立體育場(豐原市豐北街22號)舉行,不到者由大會代抽,不得異議。

 

十三、領隊會議於98年11月18日(星期三)下午3時於台中港區綜合體育館舉行。

 

十四、比賽辦法:

 

1、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佈之最新羽球規則。

 

2、團體賽採5點制勝3點為勝,出場序為單、單、雙、雙、單(單雙打不可兼打)。

 

3、個人賽男女各組比賽均以三局二勝定勝負,每局以21分計算(國際羽總公佈之新制)。

 

4、比賽制度視參賽組隊(人)數多寡決定,如各項不足四人或四組(隊)取消該項比賽。

 

5、比賽賽程抽籤排定後,賽前五天公佈於:

 

台中縣立體育場網站(http://www.tcstadium.gov.tw/)。

 

摩亞國際體育事業有限公司(www.mmoa.com.tw

 

台中縣體育會(http://www.tcsport.org.tw/#top)

 

6、比賽時應依排定場次時間出場,逾比賽時間五分鐘不出場者,以棄權論(以球場時間為準)。

 

7、每人不限報名組數,如遇賽程衝突時,由選手自行決定參賽項目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賽程。

 

8、比賽時選手應攜帶足證明文件(身份證、學生證有相片並蓋有學校印鑑之在學證明,否則經抗議無法提出證明者,以棄權論。

 

9、比賽時如遇特殊情況時,必須改期或補賽,得由大會競賽組宣佈,各參加比賽者,必須遵守。

 

10、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,即取消比賽資格。

 

11如有抗議事件,須於事實發生後30分鐘內具正式抗議書送本會審查,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,以本會之判決為終結,不得再行抗議。(抗議成立,保證金退回)。

 

十五、獎勵:(一)團體各組錄取優勝之前3名,由大會頒發獎盃、獎狀(得視報名隊數酌增之)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二)個人組單、雙打前四名頒發獎盃、獎狀(得視報名隊數酌增之)。

 

十六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另行公佈實施之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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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eyjude72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